发达国家大型商业网点管理经验
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就业岗位、尊重当地居民文化和消费习惯等,发达国家普遍对大型商业网点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法国、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日本、韩国都有专门的法律,要求制订详细的商业网点规划,对大型商业设施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有的还在审批前举行听证。
法国:现行的1996年《拉法兰法》要求各省必须制订商业规划,商业网点建设必须符合商业规划。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店和1000平方米以上非食品店的设立都需由省级商业规划委员会审批。对影响区域跨越省际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设立或扩建,由跨省际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批,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商业设施拟建地的省长主持,相关省派人参加。新建大型商业设施除了需要得到省级商业规划委员会的商业许可外,还需要市镇长的建筑许可,建筑许可须以商业许可为前提,即未获商业许可,无法得到建筑许可。
日本:1999年的《大规模店铺选址法》规定,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开办者,应按规定制订详细的申请报告向都道府县申报,并应在申报后两个月内按规定在大店开设地所属市街村召开听证会。都道府县接到申报后将项目概况进行为期4个月的公告,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告、听证会的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大店开办者须按审查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
韩国:1986年颁布《韩国批发零售业振兴法》,1987年颁布《韩国批发、零售业振兴法施行令》及《韩国批发、零售业振兴法施行细则》等,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类商业网点的设置及程序。以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为界(在汉城为3000平方米),在其下的,业主必须预先向属地市、道政府递交店铺开设许可申请书,经知事批准后,方可向建筑主管部门申请新建或已有建筑物变更用途;而在其上的,业主在递交上述申报批准手续之前还必须向属地市、道设置的地方批发、零售业振兴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按前者的程序申报。
西班牙:1996年的《关于零售商业的法律框架》规定,大型商业设施的设立需要获得自治区政府的特殊商业许可,大型商业设施的标准由各自治区政府自行设定,但只要其向公众展示和销售的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应被认定为大型商业设施。
意大利:1998年114号法令规定,大区政府应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大中型商业网点的设立、转让和扩建应由市政主管机构进行审批。在人口低于10000人的市镇,小型商业网点面积不超过150平米,中型网点不超过1500平米;人口在10000以上的市镇,小型网点面积不超过250平米,中型网点不超过2500平米。小型网点的设立、转让和扩建只需向当地市政主管机构进行通告即可,中型、大型网点的设立、转让和扩建应由当地市政主管机构进行审批。对大型网点的申请,市政主管机构还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内召集听证会。
德国:没有颁布商业网点规划的专项国家级法律,而是在《国土规划法》(1998年1月1日生效)中规定,商业网点建设应符合全国和各州的均衡与可持续发展。对设立销售面积超过700平方米的大型店铺进行严格审批,审查是否符合地区发展整体规划。大城市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商业中心,以市区为中心,放射状规划商业网点的分布。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项目,除市中心区外,只能建在专门设立的购物区。
英国:没有专门设立有关商业网点规划及商业网点设施的法律,主要通过议会形成指导性的法令文件,中央政府通过上述文件对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政府则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详细规划。2003年的《城镇中心规划政策》规定,凡开设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地方规划部门须向副首相办公室提出申请,副首相办公室调查了解并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给予批复。
美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网点立法,但宪法(修订案)第14条和第15条赋予了州政府在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规划使用土地的权利,其中包括商业规划;商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依据规划对商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上述发达国家对大型商业网点的具体管理方式各有不同,但都对大型商业设施的布局、设置、开业等进行严格审查,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业态、营业面积等方面进行适当的限制和引导。为促进我国商业网点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应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大型商业网点市场准入制度。
1.合理确定大型商业网点的标准。发达国家大型商业网点的最低面积标准在1000平方米~2500平方米,从国内有关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看,大型商业网点建筑面积最低标准是2000平方米,多数集中在5000平方米以上。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规模商业网点的影响在各地可能有很大不同,应允许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大型商业网点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但超过一定规模如1万平方米就属于大型商业网点。
2.明确大型商业网点的审批内容。发达国家在商业网点规划和项目审批中充分考虑了就业、公平竞争、消费环境、交通、环保等应由政府管理的事务,既实现了商业网点与居民总人口及购买力水平的同步发展,又较好处理了商业设施建设与地区形象、城市交通、生态环境的关系。为优化我国城市商业网点布局,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护投资者和周边中小商业企业的利益,对大型商业网点的审批内容除了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外,还应该考虑城市商圈内商业设施的稠密度、对就业和环境的影响、服务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导致交通堵塞等内容。审批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级和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还应组织听证。
3.分级审批大型商业网点。由于大型商业网点特别是十万、几十万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其辐射和影响超出一个城市的区域,对周边城市都会有影响。某些网点从一个城市看是合理的,但从全省或者全国范围看则不合理,甚至极不合理。因此,应根据网点建设规模和辐射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对于主要服务于城市范围的大型商业网点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进行审批;对超大规模、辐射半径跨区域的大型网点,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听取该网点拟建地代表、相邻城市代表、有利益关系省区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等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等因素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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